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641号
付春波: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与被告付春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林振与被告付春波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的《代孕协议书》无效;
二、限被告付春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振返还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林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9.3元,合计4066.49元(原告林振已预付),由原告林振负担1796.49元,由被告付春波负担2270元。原告林振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270元,被告付春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2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