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817号
谢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淑怡与被告谢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淑怡与被告谢良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谢婉舟由原告周淑怡抚养,被告谢良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谢婉舟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周淑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淑怡已预付12750元),由被告谢良负担300元。原告周淑怡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750元,被告谢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