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9号
施康文、傅腾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何美兰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780.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6780.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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