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90号
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韩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233963.86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1日是3265519.73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息合计金额50499483.5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原告于2023年2月2日提交的变更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233963.86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1日是3265519.73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息合计金额50499483.59元。2.请求判令被告五韩明勇对被告一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①被告二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转换层01号办公室,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1)湛江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840 号;②被告二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一层02-06号商铺,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1)湛江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845号;③被告二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二层01-17号商铺,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1)湛江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846号。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被告三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粤湛)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44080012100072521号。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被告四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粤湛)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44080012100072511号。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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