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40号
谭海彬:
本院受理原告招观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3157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31574的利息(计算方法:以315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925.86元)。上述合计:32499.86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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