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44号
傅波: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车之美汽车维修厂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维修费18680元。2.判令被告按18680元为基数支付的利息1505.17元(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LPR的1.5倍计算,641天,利息为1505.17元)。3.判令被告支付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的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利息。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6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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