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769号
吕群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吕群飞偿还计至2022年9月6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3589.35元,利息33.14元,违约金52.33元,手续费(其他费用)65.88元,合计3740.70元,2022年9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吕群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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