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18号
李嘉淇:
本院受理原告许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2月22日为205.8元,计算公式:21000元×3.65%/365×98天。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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