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斌、黄华林:
原告刘建荣与被告黄斌、黄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建荣借款本金440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华林对被告黄斌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斌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建荣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52元,由被告黄斌、黄华林共同负担。原告刘建荣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64.52元,被告黄斌、黄华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64.5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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