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829号
梁理纯、周荣亮:
原告周永扬与被告林东洋、第三人周荣亮、梁理纯、许家源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处被告林东洋向原告支付车辆停工损失费427400元(按照每日800元/辆,粤GJ7273、粤GE1081车辆从20从2022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11月22日(117天)车辆停工损失为187200元,粤GB2282、粤GT3207和粤G74815从2022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12月3日(128天)车辆停工损失为307200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6.7万元,还剩余427400元)二、请求贵院判处被告林东洋向原告支付车辆的停车费25200元和车辆维修费4268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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