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2435号
周华峰:
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47.57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950万元×8%/年×(3年+94天÷365天】;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其按8%年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86万元);【第1项和第2项诉求金额合计633.57万元】三、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赔偿第1条和第2条请求所述经济损失;四、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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