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59号
湛江市众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湛江合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众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众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合家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77250元,并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返还期间的违约金给原告。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1元,由被告湛江市众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01.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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