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577号之一
何土轩、卢亚群: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何土轩、卢亚群、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土轩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返还贷款本金92134.37元、利息20721.42元,利息计至2022年4月21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卢亚群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7.12元,由被告何土轩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57.12元,被告何土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2557.1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38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鉴定费已由被告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付,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告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被告湛江市粤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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