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化州市丽岗名官建材页岩砖厂、林星:
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化州市丽岗名官建材页岩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机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星对被告化州市丽岗名官建材页岩砖厂的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0.8元,保全费1212.7元,合计4283.5元,由被告化州市丽岗名官建材页岩砖厂及林星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83.5元。被告化州市丽岗名官建材页岩砖厂及林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向本院交纳4283.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