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34号
张明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张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明锐负担。原告王志军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50元,被告张明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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