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959号
王伟明:
原告张梅园诉被告王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4508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645080.2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为533690.99元),以上合计:1178771.19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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