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38号
柳翠娟、林秋平:
原告黄智与被告李荣、第三人湛江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坚辉、李秀芳、林秋平、张劼、杜观生、柳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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