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54号
马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林海荣与被告马小华离婚;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海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