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57号
黄锋文、郑柳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锋文、郑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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