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708号
邱书玲:
原告李如兰诉被告林加加、邱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加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如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林加加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00元,被告林加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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