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383号
蒋东海:
原告杨南华诉被告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东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南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蒋东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南华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三、原告杨南华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蒋东海名下位于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金星和园四期12幢904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3428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63.6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0883.62元,均由被告蒋东海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883.6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883.6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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