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洋:
原告林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建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8.86元,由被告吴洋负担。原告林建强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838.86元,被告吴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838.8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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