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宋蛟:
原告余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宋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余鹏借款本金845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余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1元,由被告吴宋蛟负担1912.5元,由原告负担414.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9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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