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129号
施康文、傅腾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何美兰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施康文、傅腾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施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何美兰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3678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何美兰水产品经营部对被告傅腾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51元,由被告施康文负担。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何美兰水产品经营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19.51元,被告施康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19.5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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