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55号
林亚雄:
原告何春莲诉被告林亚雄、洪鑫卓、洪嘉豪、洪鑫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林少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四被告立即将林少波遗留在湛江市霞山区菉塘边坡村新区96号906房内的物品搬离,并交还该房屋给原告;三、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1月13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每个月660元计算(租金暂计至2023年2月27日为990元);四、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按每个月660元计算;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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