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225号
谢忠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营珍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587.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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