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58号
冯明发: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雀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冯明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卢志雀2825.43元;二、驳回原告卢志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250元),由被告冯明发负担。被告冯明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