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71号
徐万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徐万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徐万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借款本金49592.26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0703.11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6700214093623580)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38元,由被告徐万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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