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482号
叶那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叶那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和被告叶那栋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到期;二、限被告叶那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借款本金283290.98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4841.52元;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1.99元,由被告叶那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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