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保:
原告黄庆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庆丰支付货款688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889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庆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3元,由被告李保负担2854.46元,原告黄庆丰负担1733.8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854.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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