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土群、黄壮强、第三人黄苑:
原告李恒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土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恒杰借款本金663078.49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壮强对被告黄土群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壮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土群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恒杰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60元。由原告李恒杰负担16815.12元(诉讼费15650.51元+保全费1164.61元),由被告黄土群及黄壮强共同负担11344.88元(诉讼费7509.49元+保全费3835.39元)。原告李恒杰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344.88元,被告黄土群、黄壮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1344.8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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