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544号
陈立:
本院受理原告刘水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57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9584.91元(以7578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为39584.91元);以上暂共计为115367.91元;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