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163号
黄庆里:
本院受理原告林先仁与被告黄庆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00000元,利息1350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及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的利息12500元,2022年12月1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律师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7月13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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