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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4号
发布时间:2014-10-15 09:2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谢学仕。

委托代理人莫爵扬,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日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仕诉被告冯日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待办妥相关手续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学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人民陪审员   何 俏 洁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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