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谢学仕。
委托代理人莫爵扬,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日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仕诉被告冯日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待办妥相关手续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学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人民陪审员 何 俏 洁
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