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2号之一
任宏:
原告李华辉与被告任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任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5253元;二、限被告任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辉返还套现资金7944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1666.7元;三、驳回原告李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1.96元,由被告任宏负担3413.92元,原告李华辉负担158.04元。原告李华辉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413.92元,被告任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413.9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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