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699号
黄祥安: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胡妃成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黄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祥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胡妃成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584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5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42元、保全申请费302.57元,共计809元,均由被告黄祥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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