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861号
汪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吴文杰、汪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杰、汪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第一]支行[2015]年[012]号)项下贷款于2023年3月13日到期;二、限被告吴文杰、汪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5688.61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4月21日的利息9455.09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吴文杰、汪珊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38号洪屋大厦一单元1806房[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8847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88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78元,由被告吴文杰、汪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372.7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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