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953号
李妃何: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9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妃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梅返还委托款13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4元,由被告李妃何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2.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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