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89号
粤嘉集团有限公司、中商物联行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诉被告广州合创源实业有限公司、粤嘉集团有限公司、中商物联行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州合创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3月29日止的贷款本金47242387.54元、息费3948827.92元,并按《借款合同》(南粤2021年新兴借字第008号)、《借款延期协议》(南粤2021年新兴借延字第008号)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上述息费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有权以被告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交通六横路以东的房地产[证号:湛国用(2007)第40106号、粤房地证字第C53295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商物联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合创源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穗)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22021072803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韩明勇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明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广州合创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42.4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99342.41元,由被告广州合创源实业有限公司、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中商物联行集团有限公司、韩明勇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99342.4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99342.4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