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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90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5 10:3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90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韩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诉被告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韩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3月29日止的贷款本金47233963.86元、息费3948132.31元,并按《借款合同》(南粤2021年新兴借字第007号)、《借款延期协议》(南粤2021年新兴借延字第007号)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上述息费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有权以被告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转换层01号办公室(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05号)、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一层02-06号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09号)、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1号A座、4号商住楼二层01-17号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0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有权以被告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粤湛)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44080012100072521号}、以被告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粤湛)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440800121000725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韩明勇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明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97.42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99297.42元,由被告广东云盛农业有限公司、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云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湛澳商贸有限公司、韩明勇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99297.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99297.4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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