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453号
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翁为民与被告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翁为民。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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