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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453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8 09: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453号

 

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翁为民与被告振烨国际产业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翁为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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