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634号
邓万宁: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与被告邓万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3500元及利息(以2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24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利息为17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共4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652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一切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8月2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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