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3)粤0803民初630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9 15: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630号

上官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欧忠武与被告张弘、上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忠武返还货款16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欧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5.34元,由被告张弘负担1938元,原告欧忠武负担17.34元。原告欧忠武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38元。被告张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38元,逾期不交纳,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