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1号
林展:
原告湛江市顺大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文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顺大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88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顺大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72元,由被告陈文庆负担。原告湛江市顺大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3577.72元,被告陈文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577.72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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