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1042号
彭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创显广告经营部诉被告彭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创显广告经营部支付制作款517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制作款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制作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创显广告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6元,由被告彭玺负担1099.07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创显广告经营部负担25.53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99.0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99.0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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