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 民初1069号
梁锦铭: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超诉被告梁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锦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永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锦铭负担150元,原告杨永超负担1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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