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17号
陈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永利偿还所持信用卡(卡号4632310008916570)透支本金41661.59元以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8日的利息3081.69元、违约金2213.03元,合计46956.31元;2022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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