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707号
何卓康:
本院受理原告赵桃英诉被告何卓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何卓康赔偿支付给原告赵桃英医疗费1176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375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22168.45元、交通费750元、住宿费2500元、车辆损失维修费7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合计56882.29元(详见附页《伤者赵桃英赔偿明细表》);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无法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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