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06号之一
肇庆市居安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梁栋与被告李尚杏、第三人肇庆市居安贸易有限公司、端州区博润建筑材料经营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尚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栋返还35734.51元;二、驳回原告梁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5.03元,申请费558.01元,合计1703.04元由原告梁栋负担851.52元,被告李尚杏负担851.52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851.5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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