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4号之一
吴宇华、陈诗婷:
原告梁景兴辉与被告吴日阳、杨绍军,第三人吴宇华、陈诗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吴日阳与被告杨绍军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38号-1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无房产证,别墅项目转让合同)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以及第(3)款“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38号-1房地产内一切物品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含盆景植物25棵等”的约定;二、驳回原告梁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吴日阳、杨绍军负担。原告梁景兴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67800元,被告吴日阳、杨绍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7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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